性侵女同事還掰「牛仔褲難脫」 妻覺得丟臉提告休夫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陳姓工廠保全2010年2月趁著春節期間上班人少,誘騙有智能障礙的女工小花(化名)到廠區性侵,事後雖然辯稱對方穿牛仔褲很難脫,但還是遭判刑7年定讞。陳男的游姓妻子與小花還是同事,事情傳開後讓她覺得丟臉又難堪,加上孩子都已經成年,於是決定提告訴請離婚。

小花指稱,當時陳男以要介紹男朋友為由邀請她到廠區,接著又說要拿「好東西給她」拐騙到地下停車場,下一秒就被強拉入廁所並扯下褲子,「他坐在馬桶上把我強行抱起來性侵,事後恐嚇我不能報警或告訴別人,否則家人會被打死、我會沒有工作。」

▲女性,背部,纖腰,屁股,臀部,牛仔褲。(圖/達志/示意圖)

▲陳男辯稱小花當天穿的是牛仔褲,很難強行脫下,他們是兩情相悅才發生關係。(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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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直到事發2個月因為懷孕害喜才被家人發現,並決定提告。然而,陳男在事情曝光後辯稱,小花當天穿的是牛仔褲很難脫,身上也沒有外傷,怎麼可能是他強行性侵,兩人根本就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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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雖然一度獲得檢方不起訴,但法官認為不起訴的理由有重大瑕疵,加上如果真的對智能障礙者性侵,那可是要面臨7年以上的刑責,因此裁准交付審判,一審判刑4年,二審則加重判刑7年定讞。

▲游女事後提告離婚,陳男則反咬妻子有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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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男的游姓妻子與小花是同事,性侵醜聞傳開後讓她覺得很丟臉、難堪,丈夫又頻頻狡辯不知道對方有心智缺陷,於是除了決定出庭為受害的同事作證外,也以此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當時曾試圖調解陳男與游女,陳男卻出口反咬妻子外遇,怎麼都不肯答應;最後陳男判刑定讞,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配偶如果故意犯罪且被判刑6個月以上確定,是可以訴請離婚的,考量到兩人的兒子也都已經成年,因此裁准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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