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製作人詹仁雄在2012年間,接受新世界雲科技公司(後更名為購明系雲科技公司)委託,雙方簽訂戲劇製作、網絡傳播權獨占專有許可使用協議等合約書,而後詹以自家公司野火娛樂名義與個網路平台公司簽約,讓偶像劇「PM10-AM3」在台灣播出。不過新世界雲公司認為該劇由公司出資,並委託詹以新世界雲公司的名義,向網路平台公司洽談播出事宜並簽約,但詹卻違背委託意旨,私下以自家公司與人簽約,因此提告,詹遭提起公訴。一審無罪,案經上訴,高院23日二審宣判,仍判處詹無罪,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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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0-AM3」是台灣迷你實境偶像劇,由新世界雲科技公司出資製作,該公司擁有著作權。本劇2012年起陸續在YAHOO!和三立電視台等平台播出,並曾在MTV台創下最高收視率,樂視網更高達14億人次點閱率。
詹仁雄在高院出庭時表示,不認識新世界雲科技公司負責人陳達垠,雙方只見過一次面,也從未針對合約細節討論。而他的野火公司與新世界雲公司簽訂的是「合作」契約,並非「委任」契約。該劇從發想、錄製、剪輯到接洽播放平台,都是由野火公司人員完成,新世界雲公司人員從未參與,所以從未接受新世界雲公司的委託,當然也沒有違反委託事務的問題。
而高院審理後,認為詹仁雄主觀上並無違背委託事務的意圖,沒有主觀犯意。再加上野火公司的人員在洽談各平台播出細節時,曾經聯絡陳達垠,告知有關授權費用的相關細節,並取得陳達垠同意,因此高院認為野火公司的做法,並未違反新世界雲公司的本意,沒有違背委託事務,所以高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