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22歲張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12歲的小美(化名),兩人相約出遊進而發生5次性關係。台北地院依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判張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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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報導,判決書指出,張男2014年1月透過臉書認識12歲的小美,與對方聊沒多久便約到新北市新店區的某公園見面;張男也在第一次見面就直接強吻小美,還把手伸到對方的衣物裡撫摸,猥褻得逞。
事後,張男兩度以看電影的名義,約小美到台北市西門町的mtv包廂內發生性行為2次;並於同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把小美帶回家中嘿咻1次;幾天之後再次帶對方到mtv發生1次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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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張男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但考量其當年19歲卻與未成年的小美前後共計發生5次關係,雖沒有違背對方意願,但造成她身心、人格發展等有不良的影響,依強制猥褻罪及4個對未滿14歲之少女強制性交罪判張5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