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連續投書批評 北檢2度發聲明:干擾審判、有違律師倫理

▲▼陳長文,出席第13屆華人遠見領袖高峰會(新logo)(圖/本報資料照) 

▲陳長文投書指北檢大巨蛋案濫起訴。(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律師陳長文上個月(11)27日在媒體發表「是恢復特偵組的時候了」,台北地檢署隔天發千字聲明痛斥, 「對刻意混淆視聽,甚至意圖不當影響司法公正之行為無法苟同,並呼籲各界尊重司法,給予司法純淨空間。」他之後又投書「嚴守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基本要求」等文。讓北檢第2度再發聲明,這次列出5大點回擊,認為陳舉錯誤案例,誤導社會視聽,此舉有為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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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4日上午第2度發聲明提到,陳長文律師連續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專欄發表「是恢復特偵組的時候了」、「嚴守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基本要求」等文,並就本署偵辦及其主持法律事務所合夥人辯護之訴訟案件為法庭外不實評述,並列出5點說明,重點如下:

1.陳長文投稿又舉錯誤案例,誤導社會視聽

陳長文將本署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辦被告黃世銘之簽呈,誤導為「特偵組」認定被告馬英九先生(下稱被告馬英九)未洩密犯罪的結案決定,指本署將特偵組簽結之案件重行起訴,混淆視聽,心態可議。

陳律師先前投稿錯論「自從廢除特偵組後,許多過去特偵組不起訴的舊案,北檢重新起訴」,經本署指正其「既無統計數據,更未舉出任何一例」後,不僅未對信口開河向國人致歉,又撰文意圖移轉話題,表示「精確地說,雖未有偵結案件起訴,但卻有『簽結』而又重新偵辦的案件」等等,再度誤導輿論,有違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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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長文指「立委關說司法,無關公共利益」云云,為民粹式指摘,從未見於起訴書

陳律師以書寫專欄方式,在法庭外蓄意扭曲本署起訴立場,誠有干擾司法公正之嫌。且「罪刑法定」為刑法基本原則,關說司法者之所以沒事,是因為案發當時刑法沒有處罰關說者的規定。該案案發前後,馬前總統主政期間,始終未對關說司法行為立法科刑,案發時當然無罪可罰。

▼前總統馬英九涉入洩密案。(圖/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3.台北地院判決支持本署起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的事實,且各界並不肯認「院際調解權」無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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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提到,「柯建銘自訴(雖非北檢起訴)馬洩密案,一、二審都判無罪確定」、「北檢起訴案,法院一審也判無罪」,妄為推論「北檢仍為上訴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更陷嫌疑人於雙重追訴的不利益」等。然柯建銘自訴洩密案,與本署公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分屬不同事實,此業經臺北地院10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即柯建銘自訴案)判決認定明確,陳所謂「陷嫌疑人於雙重追訴的不利益」之語,顯係不明瞭相關案情,恣為評述。

4.大巨蛋案相關被告人為刻意操作鑿痕斑斑,本署檢察官舉證翔實

陳文評述大巨蛋案,稱「縱使對李述德議約會議的結論,檢方存有合理懷疑,仍然不能忽視『零營運權利金』並非在該會議中才突然冒出,而是起初便存在的事實」等等,此有大巨蛋案招標公告、議約過程相關發言紀錄等可資佐證,本署並未忽視議約會議前後之任何細節。

並由李述德種種違背法令及多次自承說謊欺瞞之言行,兼之前營建署長葉O文居間穿梭催促,隨之前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O文偽造文書並圖利,俱可看出人為刻意操作痕跡,鑿痕斑斑,罪證明確。

5.陳律師就其法律事務所合夥人辯護之訴訟案件,公開發表不實評述,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為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暨合夥人(如附件所示),該所合夥律師為本署公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之一、二審辯護人,陳律師於該案高院審理之際,在法庭外以專欄發表不實評述,干擾法院審判,妨害司法公正,所為不僅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有損在野法曹之職業尊嚴及榮譽。

▼陳長文曾投書「是恢復特偵組的時候了」文章,圖為特偵組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