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一名已婚的游姓老闆在公司尾牙時,結識張姓男員工的姊姊,同年6月和老婆離婚,但不久對方就懷孕生子,游男前妻因此懷疑兩人通姦!不過,法院審理時,游男、張女不願驗DNA,法院審酌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加上沒有通姦直接證據,判處兩人都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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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提到,游男原是已婚人夫,雙方雖已於2年前6月離婚,但離婚前已結識張姓員工的姊姊,竟基於通姦之犯意, 發生性交行為,對方也因而懷孕,且隔年7月產下1 子,前妻因此認定2人通姦、相姦罪。
游男則說,沒有在婚姻關係期間與張女發生性行為,也沒有產下1 子,她是公司工人的姊姊,是唱歌認識的,確實有帶她生的小孩去母親的家,因為當時小孩起疹子,剛好母親知道方法怎麼弄,但沒有對母親說「這個孩子可不可愛,像不像你孫子」。
至於,張女也堅決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小孩是與前男友生的,因為弟弟的關係才認識游男的,去吃尾牙才認識,那時就知道他已婚;因為游男看自己的兒子很可憐,沒有爸爸,所以才會認當做乾兒子。
而張女弟弟則說,不知道姊姊在何處上班,她沒有和家裡講,她只有跟父、母親說在台北夜店上班,不知道老闆和她發生婚外情並通姦,而產下1 子,只知道她從台北回來就懷孕,然後就生下1 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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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法官認為光從手機訊息、照片等判斷,無從推論游男在未離婚前就已有性交行為,僅能證明2人在游男未離婚前過從甚密,互動頻繁,甚或關係非比尋常,而有令人非議之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做出有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