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有民眾日前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建議「交通開罰應修法回歸執法單位取締,經民眾舉發者應採勸導通知,非逕行開罰」,以終結檢舉亂象。提案一出,短短2天內就獲得超過5000人附議成案,而相關部門也預計在107年1月7日前正式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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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TVBS》報導,桃園一位民眾將車違停在自家門口,但因為檢舉達人每2小時就蒐證一次,短短6天內就吃上40張罰單,讓他相當無奈。有鑑於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提案,建議開罰取締回歸執法單位,若違規情節輕微,勸導即可,這樣不僅可以減少民怨和訴訟糾紛,也能降低執法單位無謂的資源耗費。
提案者表示,許多檢舉達人在道路或巷弄內拚命搜尋違規車輛,以照相或錄影形式舉發用路人違規事項,結果造成執法單位須拚命寄發罰單、大量判定違規與否。「殊不知檢舉人本身在檢舉時採證過程中,是否自行違反交通道路相關管理條例規範,反而造成更大的交通安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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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建議,如果經民眾舉發的違規不影響該路段交通安全或通暢,執法單位可以不需要經過嚴密判定,直接寄發違規勸導通知,警惕違規用路人,還能以此統計路段違規次數的多寡,提高部分路段的巡邏頻率,只針對影響道路安全的民眾開罰。
提案者指出,如此一來,不僅可以降低執法單位的資源浪費,減少不必要民怨跟訴訟糾紛,而且經科學統計與評估,適當地選擇交管或巡邏違規頻率高的路段,還能有效提高道路的通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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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交通部回應,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已規範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可以勸導代替開罰,目前已將提案發函警政署,舉凡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都適用該行政法,但是否符合輕微勸導要件仍要由警察機關認定。
至於是否寄送勸導單以及提案相關細節是否可行,內政部警政署預計在107年1月7日對外正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