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4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修正案,包含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罰款從600元至1800元倍增至1200元到3600元;搭大客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乘客可罰3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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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
酒駕:
酒駕者在駕照吊扣期間或是已經吊銷駕駛執照者仍舊駕駛汽機車上路,從現行開罰6000元至1200元,加重罰款處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酒駕者在駕照吊扣期間或是已經吊銷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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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繫安全帶: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者,駕駛及「所有乘客」應繫安全帶,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方向燈: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元到3600元。
現行轉彎或變化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原開罰600元到1800元,立院初審通過,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罰款因而倍增。
指揮交通:
非交警、義交等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者,以及學校導護人員等,該三種人員以外,未依規定指揮交通,導致妨礙交通,可罰1200元到2400元。
行人穿越道:
在行人穿越道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罰3000元至6000元,致人受傷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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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視障者:
若未禮讓視障者將比照未禮讓行人加倍罰,汽機車可罰2400元到7200元,自行車等慢車可罰600元到1200元。增訂慢車駕駛人若因不禮讓視障者導致視障者受傷或死亡,可罰1200元到2400元。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時,行進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不暫停禮讓視障者先通過者,可罰2400元到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