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制出境法制化之問題,其所涉及的並不只是憲法所保障的遷徙自由之剝奪與否而已,更重要的是,政府執行和落實特定公共政策之能力問題。
政府透過限制特定人民出境來達到某種管制的目標,這原本是世界各國政府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上之常見作法,然而,當政府必須透過限制某些特定人士之出境權力來達成某種管制目標時,其實也正表現出,除了透過限制人民自由之方法外,政府也沒有更合適的手段,來達到該管制目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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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限制人民之自由來達到政府在公共事務上的特定目標,這是傳統政治事務的常態,但這卻也是政治事務中,最為原始而粗暴的方法。限制人民自由,其所需之條件,乃是暴力之威脅與強制;因此,其本質乃是暴力。
在當今科學技術如此發達之現在,如果政治工作乃仰賴於以暴力為本質之方法,個人認為,這可以說是社會發展的倒退現象。政府在重視科學技術發展的同時,若反而在公共事務執行的方法上,不加思索地選擇採用退步的方法,則是對託負其執政重任的全體選民之侮辱。
日前政府主管當局提出要將限制出境予以法制化之相關建議,個人認為,與其耗費時間去思索限制出境法制化之合憲化或正當化基礎,還不如花同樣的時間和精力去研商,是否有可免於限制人民自由,但同樣卻能夠達到管制目標的方法,或甚至思索是否有更好的方法,能在不限制人民的入出境自由的同時,還能夠實現更為重要的管制目標?
這絕對是有可能的,網際網路、影像監視,再加上資訊處理與分析等科技的日新月異,已經使善於運用這些科技的公部門和私部門,都能在不侵犯人民的隱私和自由權之前提下,對於特定人民所可能的違法行為作有效的預防與監控。既然如此,除非政府能夠證明,除了限制人民入出境自由外,沒有更有效且更經濟的方法,來達到相同的管制目標,否則,政府即應努力去尋求透過各種新穎的資訊科技與大數據處理方法之運用,來達到限制人民出境的相同效果,而放棄採用原始而粗暴的限制人民入出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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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從壞人的眼光來看法律」向來是重視社會現實的法學者應有之觀點。若我們從壞人的眼光來看限制出境,則政府透過限制壞人出境來管理壞人,最後能夠達到的效果,就是壞人若需要出境,則絕對不在政府的眼角下出走;更不在政府的眼角下回來。如此一來,在政府的眼角下,壞人似乎看起來少了,但是,實際上是政府從此更不容易看到壞人,也更不容易掌握壞人們的行蹤了。
總之,政府要限制特定人士之出入境自由,其目的絕對不是為了限制而限制,剝奪民眾的特定自由本身,而只是達到某種更重要的目的之手段。若是如此,則達到那更重要的目的,必然尚有其他可能的手段,可供選擇。這些其他的手段如果更為有效,並且不會侵犯了好人們的自由,那麼,在一個只剩下民主法治和人民素質足以傲人的國家中,政府在政策工具的選擇上,不應選擇退到原始地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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