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在全面執政之後,藉著立法院多數及轉型正義之名,實施各式各樣違反普遍正義、人權及憲法的措施,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年金改革、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等,這種假藉公共利益與正義之名,嚴重違反憲法之信賴保護精神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此種摧毀司法公正與民主自由之舉,無異是一種變相的政府犯罪。
我們應先釐清什麼是「正義」(justice)?這是2500年以前柏拉圖在《理想國》(Republic)一書中追問的問題。他說,正義就是「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康德也認為,正義就是「各行其是、各安其分」,也就是相同的事物要做相同的對待。因此,正義就是正義,就像「善就是善」一樣,是一種無言自明,是無須「轉型」或「修復」(Restorative)的。只有「非議」或「不正義」才需要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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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實踐意義而言,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或稱為過渡式司法)好像是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統治實施之不法與不正義行為之修正與彌補,包括行政、司法、歷史、憲法、賠償與補償等各個層面。我們從內容觀之,統治者希望透過這種「轉型正義」去落實真正的正義。但為什麼只處理「不當黨產」而不去處理「不當國產」;年金改革過程中,軍人、勞工與公教又不一致,軍人可以另案處理,身負治安重責的警察就不能同等對待嗎?促轉條例又何以只是一種限定時間及對象的條例?這種偏差及仇恨式的正義是一種不完全的正義,充其量只是反映強者(統治者)的利益與觀點而已,實際上並不是一種普遍性的正義。正如同立法強徵富人的稅及二代補充健保費等,而不管他們同意與否?這種強取豪奪的行徑,是絕對的不公平與不正義,除非能證明富人都是不當得利。
此外,日前調查局強押4位新黨青年「證人」為例,如統治者透過或假借國家司法權,任意懲罰、逮捕、強押百姓,卻以「國家安全」及「偵查不公開」為名,這種嚴重違反人權之舉,實是一種違法違憲行為。如果懲罰的法權是一種統治者(強權)對付被統治者(弱勢)的法權,讓後者因自己罪行而遭受一種痛苦,則是不完整的國家刑罰權。換言之,如果統治者透過不正義的國家立法手段,破壞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自由權、財產權、生命權及名譽權等),那就是政府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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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府犯罪?簡單的說,是一種國家統治者(不論個人、政黨或組織)透過不當的立法手段、行政作為、檢警調故意偵查或不偵查等權力運作,使人們自由權利及法益等遭受侵害的犯罪行為。這種被害類型包括不當的人身自由限制,對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檢警偵查機關不偵查政府犯罪,政府嚴重扭曲司法權之運作,以及受政府不合理立法限制(包括各種特別法)等等。
政府犯罪行為大多來自專制極權的思維,統治者極易以「凡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定合法」的絕對權威作為其統治合理化的藉口,而不管其來源究竟是正義或多數暴力,因而經常干預司法權之獨立運作。因此,處理政府犯罪問題,除以極端的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外,如何透過良好健全的民主機制,使法律朝向更公平、公正及普遍正義方向之修改,真正落實全民民主制度,普及民主教育,建立行政監督體系,使行政體系中立化,司法權能獨立運作,政府能受到人民完全之控制與監督等。
恐怖份子與民主鬥士兩者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恐怖份子經常濫殺無辜。一個人(或團體)有甚麼權力去懲罰另一個人(或團體)?統治者如果無法正確地回答,只假借轉型正義之名,遂行排除異己之實,終究會被人民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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