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由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毛松廷所主筆的一則判決,因其話鋒犀利且貼近時事,指出:「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年1月份在法定工時2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4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判決一經公告就在臉書及PTT等網站上被網友瘋狂轉載,並對於法官犀利且貼近民眾的言論表示肯定。
這起案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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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先生是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在民國103年9月26日起至104年2月5日這段期間,遭被告要求長期大量加班,每月加班時數均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定之46小時上限,其中104年1月間延長工時高達128小時,更連續工作長達22天。
後來原告在104年2月5日晚間執行職務時,因「左側大片腦出血性中風」,經手術後仍有身體右側偏癱、肢體無力、無法行走等後遺症,因而失去工作能力,需要有人全日照顧,並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害。
《勞基法》是勞工權益最終防線
近期《勞基法》修法鬧得沸沸揚揚,許多團體對於這次的修法也表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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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1條規定的意旨:「《勞基法》作為保障勞工權利、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法規,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且勞工與雇主間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規範」。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把勞雇契約想像成一棟沒有地下室的公寓大樓,而《勞基法》就是這棟大樓的一樓地板。我們租房子時,通常不會想要租地下室;同理當適用於勞工時,通常也不會想做低於基本勞動條件的工作。因此為了不讓勞工被雇主過分壓榨、甚至當成「奴隸」隨意使喚,《勞基法》的最低規定是有用且必要的。
這次的這個案件裡,法官明確點破公司提出的同意書的盲點:有誰會願意在兩周84小時的基本工時外,再額外加班81小時呢?從現行的《勞基法》來看,最長每月加班時數按照《勞基法》第32條第2項的規定,為每月46小時(案件發生時亦同),超出合法加班時數這麼多,實在很難相信是員工自願的。而且,被告公司員工總數為130人,而這由「公司預先印好的同意書」上竟然有高達28人簽署,實在很難想像會有如此高比例的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也再次凸顯本案中勞方的弱勢。因此,法官無法從被告所提出的證據中,得到「原告應該是自願同意」的心證,自然就不會採信被告的論點。
反觀目前正在審議中的《勞基法》草案,放寬了輪班間隔的限制,從現行11小時追加透過「勞資協商」縮短為8小時的規定:並放寬加班上限至54小時等等。如果用剛才的舉例來思考,就好比從現在的大樓地板往下挖出地下室。這樣的修正方向好不好,我們在此先不下定論,但之後到底會有怎樣的進展,值得我們繼續追蹤與研究。(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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