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29歲范姓男子3年前感染性病「菜花」,懷疑是前女友傳染給他,因而控告女方傳染花柳病罪,檢察官調查,難以片面指訴認定女方犯罪,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29歲的范男表示,他與29歲的白姓女子經友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曾在99年1月間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事隔一個月後,發現感染性病「菜花」。
▲菜花除了經性行為傳染外,手部不潔或接觸不乾淨的物品也會感染。(圖/示意圖非菜花/取自網路)
范男認為當時性伴侶只有白女,且他曾質問女方, 女方表示曾感染菜花,因而認為女友蓄意傳染給他; 檢方偵辦期間,白女表示范男衛生習慣不好,早在98年4月底就和對方分手,而男方是在99年2月間發現感染菜花,與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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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范男在98年4月就與女方分手, 98年6月間就醫發現感染菜花時,曾控告過女方一次,因查無實證,不起訴處分確定,現在他再次提告,主張99 年1月間又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而再次染病,不合常理 。檢方認定,難以范男片面指訴認定女方犯罪,全案查無實證,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菜花病毒除了經由性行為的接觸而傳染外,手部不潔及不乾淨的物品接觸也會感染,如接觸泡湯、公共廁所的門把,建議勿與其他人共用私人衛生用品,如廁時應先洗手,並用擦乾手的紙張旋轉門把,確保衛生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