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82條修法在立法院第九屆第四會期的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在修法草案送出衛環委員會之後,外界並沒有太多的討論;或許是因為《勞基法》在報端吵得更兇,或者是《醫療法》82條要修法已經爭議了十多年,醫界和法界都不認為會有三讀的可能。
反而到了完成三次黨團協商,經立院三讀通過之後,才有各種意見浮出;許多說「這樣修沒有用」,當然各種意見我們都應虛心接受;但是我很想問的是,如果說修得不好,那麼,各方專家們所認為的條文應該是如此呢?有沒有更能落實保障醫療人權,不要讓防禦性醫療阻擋了真正該進行的醫療救治,不要讓急重難症的醫療崩潰,讓該被救治的人都有機會被救治的修法呢?或者,其實只是拒絕修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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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的合理化,是到了不能不修的地步。這次修法,是修真的。
我自己是產科醫師,面對有太多不可預期病情變化或是產程變化的臨床工作十多年,從實習時全科出動急救產後大出血到休克、全身血液無法凝固的產婦,被團隊一心要救人的熱情感動;到我擔任主治醫師不到幾年,遇到一樣病情的產婦,腦海中浮現的第一個念頭竟然是「怎麼樣做可以避免被告」。
我跟出身法界的立院同事說,「當醫師最痛苦的,是能救人、想救人,卻不敢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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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提出的許多數字,表示「醫師被告成功的很少」,但是第一線醫療人員都知道,「以刑(事訴訟)逼民(事和解)」是現實常見的狀況;再者,經歷長長的訴訟過程,判決沒有出來之前,沒有一個醫師能夠確定自己是否會被判刑;這狀況就像是醫師跟病人說:「你腦袋裡面長了一個東西,但是要好多年之後才能確定是良性或惡性喔。放心啦,通常都不會是惡性的。」這樣真的,會覺得放心?覺得舒服嗎?更讓醫療人員挫折的,不是「有沒有被告成」,而是「為什麼盡力救治病人還要被告」。
《醫療法》82條原來法條內容是「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修法之後條文為,「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修法後的條文,沒有消除原條文中對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但是明確規範醫事人員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為何,也明定了醫事機構亦應為醫療業務所導致的傷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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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過去常以醫事人員「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認定其責任,但是何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若在提供醫療業務時,因為環境、設施、急迫等原因影響醫療業務的注意或者施行,是否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呢?因此,雖然法院裁量時必然會將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列入考量,但是此次修法亦認為在法條中明列,有助於讓醫事人員面臨病人有緊急需求時,不會因為設施或急迫等因素,不敢提供醫療協助。
此次修法與協商過程,司法院與法務部均參與並且提供意見,我相信這代表不只醫界,包括法界也希望能夠將法條修得更為妥適。這次的修法,是讓現在醫療界為了恐懼被告,而採取防禦性、消極的醫療崩壞現況,能夠踩煞車;同時也讓醫事人員可以很清楚自己可以盡全力好好救人,腦海裡需要思考的是救人,而不是思考官司;而也才能讓接下來,不論是在醫療事件爭議的調解機制,或者落實分級醫療制度,讓醫療資源更適當的分配,逐步地讓醫病之間拆除彼此猜疑不信任的情緒,回歸醫病攜手對抗疾病、維護健康的重要本質。
附: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法說明:https://www.mohw.gov.tw/cp-16-390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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