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43歲的張姓採砂石工去年到卡拉OK店飲酒,找原本就認識的王姓女子作陪,事後還回到家裡續攤,卻趁對方如廁沒關好門之際,衝入硬上要求做愛,發現對方生理期中斷後,改要求口愛,再次被拒絕,竟拿起酒瓶怒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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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報導,王女可能因有酒意,廁所門沒關好,不料,張男竟從門縫瞄到她的私處而性慾高漲,忍不住衝進廁所求愛,後來查覺對方生理期,改成要求口交,對方堅持拒絕,他卻突然拿起酒瓶狂毆,迫使對方服從命令。
法院審理時,張姓男子聲稱,不記得發生何事,但法官根據王女提供的驗傷單和事發後向保護專線求助等情況,認定張男確以強暴手段性侵,判須賠償61萬餘;至於,刑事部分地的妨害性自主罪,目前法院仍在審理中。
依據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