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有女網友PO文表示手機不見,「急得到警局報案,未料警察卻不停踢皮球」,不禁質疑警察都熱血幫忙找回外國人失物,自己卻奔波了一整天!對此,律師林智群有感寫下《協尋遺失物,是警察的工作嗎?》文章,探討到底警察的「為民服務」要做到什麼程度,他認為如果警察要作到幫每個人找東西,使命必達,那跟要消防隊捕蜂抓蛇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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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在《協尋遺失物,是警察的工作嗎?》文章(本文已獲授權)提到,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中的勤區查察是指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裡面是有一個「為民服務」的字眼,不過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是為民服務,幫忙民眾搜山,大海撈針把手機找回來,也是為民服務,警察的法律義務界線到底在哪裡?警察的「為民服務」要做到什麼程度?
林智群認為是前者,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如果警察要作到幫每個人找東西,使命必達,那跟要消防隊捕蜂抓蛇有什麼兩樣?那治安跟交通誰來維護?「不要跟我說什麼『正義無價』,事情總有輕重緩急,警察的工作時間就那麼多,他幫你找東西,勢必壓縮其他勤務時間的!」
警察局處理遺失物,主要是處理「民眾撿到東西」,林智群說,至於「一般人遺失東西」,警察可以做的,是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註)不包括幫民眾找東西!不然一般民眾掉東西,總是搞不清楚自己掉在哪裡,然後警察就要陪你到處趴趴走,這裡不對,再去下面一個地方,是這樣嗎?
林智群提到有一句話叫「風險自負」,自己掉東西自己負責,可是很多人都覺得,發生什麼事情,不用管自己有沒有問題,找國家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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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如果掉的是證件,
身分證請打1996,信用卡請找發卡銀行,
萬一撿到的人拿你的證件亂用,
至少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報遺失,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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