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或立法,時限過後若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直接結婚。不過,反同團體「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護家盟)認為,司法院受理視線過程不合程序,提告要求撤銷釋字748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大法官釋憲是行使司法權,並非行政處分,因此裁定駁回護家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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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司法院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聲請人祁家威於2013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其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2015年8月聲請釋憲,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該號解釋另一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於2015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案經司法院併案審理,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748號。
合議庭認為,大法官是依照憲法第78條規定行使釋憲權,也就是行使司法權,並非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不是行政處分,相關爭訟非行政法院的審判權範圍,因此裁定駁回,原告仍可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