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前年第九屆立委選舉,時代力量黃國昌與國民黨對手李慶華角逐新北市第12選區,李慶華認為黃國昌在選舉期間召開記者會影射他賄選,氣得怒告黃違反選罷法。士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黃並無具指名道姓,且檢調確實接獲賄選情資檢舉,李為時任立委候選人,並無憑空杜撰,應可受公評,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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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與律師鄭深元2016年1月間開記者會曾表示,掌握情資選區內,金山萬里、瑞芳區等鄉鎮有兩個系統在進行買票;黃隔天接受三立電視台訪問時更說,「花錢買票的人,背後若沒有系統的財源支持的話,不可能去做這樣的事。」李慶華隔天到士林地檢署按鈴申告,控黃國昌散播不實謠言,除了黃、鄭,就連三立電視台及白姓記者也告違反選罷法及加重誹謗罪,民事部分則求償500萬元。
3人到案後堅持否認犯行,黃國昌辯稱,當時檢方有到他位於瑞芳辦公室半仿,希望可以協助查賄選,因為地方賄選傳聞很多,他才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傳聞,以及告知大眾碰到賄選應透過哪些管道舉報,並未點出行賄者。
檢方勘驗記者會錄影光碟,黃及鄭只有說選區有賄選傳聞,會將情資交由檢調處理,並沒有具體指謫李慶華賄選,且當時瑞芳某里長發放每人1000元敬老金,遭人檢舉疑似賄選,基隆地檢署也確實有分案調查,足認黃、鄭供詞並非虛構、杜撰謠言,且白姓記者也是根據記者會、會後採訪內容製作,李慶華當時為立委候選人,應可受公評,因此認定3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