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彰化縣溪州鄉蕭姓男子2016年12月16日單手捧著父親的遺照,準備騎車趕回靈堂,沒想到卻在中山路3段與東安路口發生車禍,雙方事後雖然和解,他卻因為「危險駕駛」被罰鍰1萬2000元,還要吊銷駕照,委屈訴請廢棄並撤銷原處分,但還是遭駁回。消息傳開後也引發網友正反意見討論。
蕭男提到,2016年12月16日下午1點10分左右他騎機車經過事發路口,當時急著到照相館取回父親出殯要用的大頭遺照,於是將玻璃相框固定在機車腳踏板上並用左手扶著,僅憑單手騎車,結果卻被後方另一名騎太快的洪姓年輕人撞上,送醫急診縫了幾針,後來傷口併發蜂窩性組織炎還住院治療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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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蕭男無法接受的是,他與洪姓騎士已經完成和解,沒想到事後居然接到罰單,當天又是迫於要趕著回去送父親出殯,並非故意違法,罰金的部分願意一次繳清,只是機車是他在鄉下唯一的交通工具,因此希望法官能念在自己是初犯,撤銷吊銷駕照3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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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閱錄影畫面等證據,發現蕭男右手操控機車龍頭、左手捧著一幅約20吋的相框,且左手抬高平舉,相框也因為行進間有風而晃動,顯然已經影響機車行駛的平衡穩定,不僅危害自身也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屬於危險駕駛,發生車禍也與這樣的騎車方式有相當的因果關係,違規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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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如曾依同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照,這是法律規定而非主管機關單方面的行政行為,日前裁定駁回蕭男的上訴。
然而,這起判決結果也意外引發網友正反意見討論,支持法官的網友認為蕭男違規在先,判罰並無不妥;另一派網友則酸說,「那為何酒駕撞傷人的都沒吊銷駕照?法官的判決標準到底是?」、「這判決也太不通情達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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