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苗栗劉姓男子2013年底,尾隨前女友進入租屋處,以討債為由,出拳毆傷前女友頭部,並脅迫發生關係。而後趁著前女友不注意,搜刮屋內財物,並恐嚇還錢、配合他的性需求等等。性侵部分,一審重判10年半,但二審改判3年半,最高法院16日採信二審見解,判刑3年半定讞。至於恐嚇、強制部分,二審判決6月,得易科罰金,已先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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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劉男與當時年僅21歲的女友小青(化名)交往3年,小青就積欠他債務1萬2千元。兩人於2013年6月分手,分手後半年的耶誕節,晚間7時許,他尾隨小青至苗栗縣竹南鎮的租屋處外,以商談借款之事,恐嚇若不讓他進門,小青會死得很慘。小青自行開門,劉男一進門隨即令小青進浴室脫衣,小青不從,劉男出拳毆打小青頭部,並抓小青的頭撞擊水龍頭,隨即性侵得逞。
劉男完事後,小青進浴室沖洗,劉男竟搜刮屋內財物,拿走2千元,小青聽見翻箱倒櫃的聲音,衝出浴室苦苦哀求,還遭劉男推開。劉男臨走前恐嚇,要小青3天內還出2萬元,並恫嚇小青手機不得封鎖他,之後要經常配合他的性需求。劉男離開後,小青報警,劉男還不斷傳送Line訊息,騷擾小青。
檢警偵辦後逮捕劉男,並提起公訴。一審依照強盜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6月,另依恐嚇、強制等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案件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劉男辯稱,當時一直「盧」小青復合、發生關係,是小青被「盧」到受不了,才會同意發生關係,並未性侵。
台中高分院經過對小青測謊後,認為小青供述屬實,確實遭到性侵。但因雙方間有債務關係,劉男事後搜刮財物行為不成立強盜罪,因此改依照「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恐嚇、強制部分則上訴駁回,先行定讞。性侵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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