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楊姓男子在交友網站認識謝姓女子,兩人相約見面,因想進一步交往,楊男就送對方1萬元現金和金項鍊要求交往,還說「如果以後沒緣分在一起」,必須返還。而後來謝女也願意交往看看,但最後仍決定斷絕交往,卻因此被楊男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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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報導,謝女當時收下禮物,但事後認為楊密集傳訊息給她,深感困擾,才不再連繫,挨告詐欺也還了金項鍊。檢察官認為,楊男當時追求時是希望謝女買些營養品使用,並非謝女詐財,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不過,楊男也在提出民事官司,要求返還1萬元的「不當得利」,法院審理時,謝女表示,收下前有詢問他是否心甘情願,而他則說是自願送禮,因自己也願意交往看看,後來深感困擾才斷絕交往,主張無需返還1萬元。
最後,民事庭法官認為楊男無法證明這1萬元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且婚姻無法強迫履行,判決謝姓女子免還1萬元。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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