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12歲小五少女小梅(化名) 透過臉書,認識了22歲的張姓男友,然而兩人2015年間相約在某國小大門見面後,竟到學校裡的溜滑梯發生性關係,事後被母親逼問行蹤而曝光,雖然雙方是你情我願,但張男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仍被法辦,挨告後因為有和女方家人和解,僅被判刑2年,可緩刑5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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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小梅在滿12歲前,就曾與男友發生性關係,被學校發現後通報,但2015年滿12歲後她又離家,在同年6月初邀約在臉書上認識的張姓男友到高雄市某國民小學大門前見面,後來便一起走進校園,在溜滑梯設施親熱發生性關係。
小梅母親後來找到小梅,詢問離家期間過程中也得知女兒和男網友有性行為,氣得提告,全案便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偵查起訴。法院審理時,合議庭雖認定張男知道小梅是案發學校的國小生,卻仍發生性關係實屬不該,但考量他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時年僅22歲,血氣方剛,也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事後也和被害少女及父母達成和解,小梅母親也請求緩刑,因此僅判刑2年,緩刑5年,以勵自新,全案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