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蔡姓男子2015年8月間透過網路愛情公寓認識了未滿12歲的少女小美(化名),兩人很快的發展成戀人關係,交往半年時間裡,與女方兩度發生關係,甚至還因為對方不開腿,竟然持藤條抽打少女臀部、手臂等部位致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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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蔡男透過愛情公寓認識了小美,雙方平時以通訊軟體LINE或微信聯絡,兩人很快的陷入愛河,前年2月4日線到女方住家附近見面後,約定隔日一起吃早餐,便趁機將少女載回家,並在被害人同意之下發生了關係,期間甚至拿出藤條毆打,使得小美身體出現一片片瘀傷。
第一次發生完關係後,兩人某天在客廳休息時,又再次發生了關係,且一樣在完事後痛毆小美,導致女方臉頰紅腫,經女方家屬察覺後,整件事情才因此曝光。
案件調查期間,蔡男辯,兩人交往期間,女方曾經告知已經就讀高中,因為家中欠錢才會出來援交;不過他事後又改口稱,坦承和被害人發生關係,但並非性侵,「我們在網路認識很久了,可以看出她同意,而且他說過要嫁給我」,最後經審問之下才坦承是因為少女不把腿張開,才會一時氣憤動手打人。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被告前後說詞不一,且少女身高僅145公分、體重40公斤,身材上為發育完成,外貌也相當稚氣,輕易可知曉年紀,痛批被告為逞一己私慾侵犯被害人,因此依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6月;另依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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