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1月30日下午6點26分開車外出,卻在500公尺的路程內於短短23秒煞車8次,因而吃上1萬9800元的罰單,他不服多次提出申訴,但都沒有結果,最後乾脆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吳男的駕駛習慣雖然與部分駕駛人不同,但每次踩煞車都有相應的路況,可見他是基於安全顧慮過度謹慎,並非「任意」驟然減速,於是裁定撤銷原處分。
吳男強調,當天他開車行經險降坡時,車速達64公里明顯已經超過限速60公里,於是踩下剎車減速,沒想到卻被檢舉,還吃上1萬9800元的罰單,「我謹守限速踩煞車是合理正確,左側車道的車子也有這麼做。」後來進入市區之後突然有機車衝到前方,接著又遇到逆向的騎士,才會頻頻煞車,並不是無緣無故就驟然減速,「檢舉影片因為景深很淺,連險降坡的路況都不能顯現,才會導致警方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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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主張,吳男從三民路與七賢路、福田南街岔路口陸橋處至三民路與台灣大道七段岔路口,短短500公尺就在前方無任何突發狀況下煞車,迫使後方車輛減速行駛,違規事實明確,清水警分局警員受理民眾的檢舉光碟,從行車紀錄器確認吳在23秒內就煞車8次,才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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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地院法官檢視檢舉影片後認為,吳男的車輛一共有6次明顯亮起警示燈,第一次是右方有機車超車,第二次是停等紅燈等,越過天橋之後又有機車逆向行駛,所有狀況都和吳男的供詞相符,可見並非只是為了脫罪才這麼說。
法官表示,吳男多次減速煞車時,同向的左側兩車道駕駛也都同步煞車,可見當時的路況這麼做並無不當,或許他的「駕駛習慣」與部分駕駛人不同,但這也是基於安全顧慮而過度謹慎,如果只因為駕駛習慣差異和路況解讀不同就認定是任意驟然減速,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830元則由被告方的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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