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貪小便宜總是得付出些代價!一名魏姓婦人前年7月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時,因紅燈違規迴轉被員警攔查告發,為逃避繳納罰金,竟冒用陳姓女友人名義,冒用對方姓名在罰單上簽名!直到陳姓女友人發現帳戶內的3500元不翼而飛,經查詢才知道是交通違規扣款,向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申訴,發現竟是魏婦嫁禍,全案才因此曝光。
判決書提到,魏姓婦人與陳姓女子是朋友關係,因協助對方報稅,而知悉年籍資料,案發當天因紅燈違規迴轉被攔查告發,為逃避繳納罰金,竟冒用友人名義,偽造友人的簽名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收受通知欄聯簽名,並交給取締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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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魏婦的行為是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此,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她為規避交通違規事件之行政裁罰,而冒用友人名義接受稽查並偽造簽名,足以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管理的正確性,也影響被害人的利益,足顯她心存僥倖嫁禍他人的逃避心態,實非可取。
法官認為魏婦犯後未曾向被害人致歉,也沒有成和解,態度非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相當於多繳34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