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被指控在2014年參加北市議員選舉期間,收受兩筆不符法規的政治獻金共22萬元,因未在期限內返還或辦理返還,遭監察院裁罰20萬元,應曉薇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處分並無不當,判應敗訴。對此,應曉薇表示「提行程訴訟並非為個人,而為期待政治獻金法能有更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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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聲明,身為民意代表就要遵守規範不觸法,但如果政治獻金法立法立意良善但有不周詳之處,甚至到不當限制人民參政權程度,即應審核該規範是否適當,而提「行政訴訟救濟」是希望以個人經驗,提供監察院對該法檢討,特別是政治獻金期間只有選前短短幾週,但卻要忙碌的侯選人去查行政機關都查不到的資料。
應曉薇說「台灣很多參選人都曾被罰,為了22萬提行政訴訟的我應該是第一人,盼監察院、行政法官理解」,她認為現行法律對於虧損公司的查詢義務不明,收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參選人會被罰公司也會被罰,但參選人非稅務機關,無法因公司提供政治獻金就可查詢該公司財務資料,若真可查財務資料,根本沒有人會願意捐政治獻金,且監察院雖有建制查詢系統,但監察院卻表示該系統資料不完整,且純為服務系統,不可以此查詢免責,導致參選人根本查詢無門。
也用「提前限制首投族參政權」舉例,收受好友代未滿20歲的女兒捐款2萬元而被罰,但該名女子投票日已滿20歲,這樣算成年或未成年?應曉薇坦言「被罰的很悶」,更擔心依照現行規定,未成年不限捐款金額最高可罰20萬,如果未來有人惡意做選舉捐款操作,參選人會被罰到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