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嫌索賄3950萬元,並有2.3億不明財產,一審遭重判16年。案經上訴,林錫山向合議庭法官請求交保、照顧老母。高院9日裁准林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還需每週3天到轄區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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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山在2016年初被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在1月20日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案經偵查終結,檢方在5月間對林錫山等13人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經1年多審理後,去年5月間認定林錫山犯下8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林錫山坦承犯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但稱自己遭到廠商蠱惑,「我把持不住」。至於不明財產部分,他辯稱父親留有遺產,再加上自己的投資,不能因為他有錢,就說是財產來源不明,將財產全都沒收。
全案於日前辯論終結,林錫山以照顧老母親為由,請求交保。高院9日作出裁定,准許林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住所,且限制出境、出海,另要求林應於每星期一、三、五,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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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理由中指出,林犯貪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重大。但他在偵查、一審期間,已經繳交貪污所得3950萬元。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的2.3億餘元,他除了繳回部分現金以外,還提出名下的不動產擔保,至今已提出2.18億餘元的財物。因此高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害人之保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准許林具保5000萬元,並限制住居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