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李姓男子2015年2月透過臉書認識當時才就讀國中的小美(化名),兩人相處大約3個月就開始交往,並在交往期間發生至少18次性關係,最後是被女方的父親發現才曝光,他出庭時無辜表示,「連我家人問她幾歲,她都說18歲啊。」
李男在26歲時透過臉書認識小美,兩人聊著、聊著就陷入熱戀,同年6月至7月間就在住家二樓房間發生2次性關係,沒想到小女友返家就露餡,他則被對方的父親一狀告上法院;他辯稱,小美一開始就說自己18歲,「6月她來我家時,我還不知道她的年齡,過了大約兩個禮拜她離家來找我,我才知道她的真實年紀,而且還是我先開口問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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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則證稱,她與李男在當年5月就成為男女朋友,一開始交往就用LINE說過生日,「我的臉書個人資料也有寫是○○國中,我只記得跟他說了我15或16歲,但他當時沒有進一步確認。」而李男堅稱小美向他及家人都自稱是18歲,聯絡用的臉書帳號也是寫著「按摩員工、國立○○農工、現居高雄市」,他是真的不知道並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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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法官調查發現,小美其實有3個臉書帳號,只有其中一個才標示就讀○○國中,與李男的說詞相符;考量到兩人在發生關係時是情侶,雖然除了上述2次之外,小美聲稱還有16次,但這部分因為證據不足判處無罪,日前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應執行刑期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