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20歲女子為了慶生,選在屏東觀光夜市內「夜市KTV 」與一群友人開趴,事後喝酒喝到茫,被不熟的唐姓男友人載回家休息。事後她向閨蜜泣訴,當晚遭唐男強吻、脫褲,儘管激烈反抗喊「不要」,仍遭到性侵;結果法官調閱通聯記錄,發現期間她和男友通過6次電話,卻都沒有求救,一、二審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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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15年9月12日,當時年僅20歲的女子與其友人在屏東觀光夜市的「夜市KTV 」慶生聚會,被告的唐男則是應熊男邀約前往參加。女子說,她當時喝了大量酒類飲料醉倒,隔天清晨1、2點派對結束,因為無法騎車回家,友人商量後決定先讓她去熊男家空房休息。
就這樣,熊男負責載喝醉的女子,唐男則在一旁陪同,回家後才發現叔叔暫住空房,沒有多餘空間給女子休息,於是托付給唐男。女子指控,當天凌晨3點多,唐男見她酒醉反抗能力降低,在違反她意願情況下,脫去褲子、強吻,儘管期間不斷抵抗,嘴上喊著「不要」,仍被他強硬壓住肩膀,遭到性侵得逞。
唐男到案時坦承有性行為,但是是在雙方合意下進行。他說,兩人做愛時女子意識清醒、並未拒絕,他也沒用手腳施暴,後來女子說不想繼續,他馬上就停止動作。辯護律師說,女子待在唐男家期間,有用手機與朋友通話,顯見不是泥醉狀態;唐男住處是分租套房,有多人分租居住,期間都沒人聽見女子掙扎、反抗之聲,且女子身上並沒有任何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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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發現,女子供稱被脫褲時正在和男友講電話,一直哭著說不要,「(唐男)性侵我時,我一直在講電話。」不過經調閱通聯記錄,她在抵達唐男家後,先後和男友講了6通電話,時間相加長達20分鐘,其中4次是她主動撥號;另外又有跟一名男性友人講了4通電話,時間達11分鐘,但她都沒有求援,「始終不曾求援、呼救,且未透露出任何驚恐之情緒。」
男友說,凌晨跟女友通話,過程中她一直在哭鬧,旁邊還有微小的聲音,當時以為臨時被召回工作不能一起慶生,她在鬧脾氣,也沒有特別問發生了什麼事。另一名通電話的男性友人說,女子聲音像是已經喝醉,好像還有在哭鬧,「一直問我在那裡並叫我去載她」,但覺得通話過程中並沒有察覺任何異樣。
由於女子供詞前後反覆,原說有用手腳反抗唐男性侵,但後來又說她被脫褲後發生什麼事情都記不清楚,「可能我也睡了吧,沒有力氣反抗。」另外女子14日到屏東基督教醫院驗傷,醫師檢查頭部、頸肩、四肢、肛門均沒有發現明顯外傷。二審法官依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證據法則,和一審同樣判決唐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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