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41歲的魏姓男子不滿20年前被4名專科同學言語嘲諷,竟然在前年12月26日於台中、彰化對4名同學的住處縱火,總共歷時5小時,甚至還波及到無辜的居民,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台中地近日考量魏嫌認知功能不佳予以減刑,依殺人未遂罪判處9年刑期,並應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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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時,魏男提著液體前往美村南路梁姓友人居住的公寓大樓,竟在大樓電梯放火,不僅燒毀大樓變電箱,也燒壞其他住戶的名車,接著他轉往彰化的曹姓同學住處,不僅把曹男住處牆面燒得焦黑,連窗戶也燒得變形,大約在凌晨2點多,再次回到台中,並分別前往南區大勇街林姓同學住處、大里區高姓同學住處放火。
魏男事後辯,因為就讀高職期間,被這4名同學不斷用言語攻擊,所以心生不滿,所以才會依照畢業紀念冊上的地址到同學家縱火,強調自己只是想要警告那些同學並,並沒有考慮太多,且也否認自己有有任何殺人犯意。
對此,法官考量,魏嫌患有精神疾病多年,疑似為妄想症,認知功能不佳,不過調查之後發現,魏在犯案時,都是選擇在對外出入口附近縱火,並點燃高度可燃性、具一定爆炸能力的不明液體,導致火勢會迅速將通道阻斷,顯示有殺人犯意,因此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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