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謝姓男子2014年在交友網站「愛情公寓」認識女網友小花(化名),2人因此成為朋友,同年年底對方因眼疾失明後,需要人協助清掃住家環境,他就經常到對方家中幫忙,未料2年後卻趁機將手伸入對方領口內觸摸胸部,甚至隔著褲子觸摸下體5秒,還問「是不是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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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提到,小花指控,2016年的某天晚上正在住處客廳內整理垃圾時,因為身體往前低下傾斜,就遭到謝男將手伸入領口內觸摸胸部得逞,立即出聲制止、同時以手揮開他的手後,他才將手抽離。小花說,另外一次則是和謝男在外用餐完畢返回住處、正在替換室內拖鞋之際,就被他隔著外褲觸摸下體,時間長達5秒,當時也立即出聲制止並以手揮開他的手。
小花指出,當下都有跟謝男說不要亂摸,「他聽到後就收手了,還有問我是不是不舒服,我說我很不高興,也相當不舒服」。由於謝男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始終供稱,「我摸她胸部一下就收手,因為她叫我把手拿開,不要碰她後,我就沒有再碰她了;我隔著A女的外褲觸摸A女的下體時間只有一下,因為她出聲制止我,我就立刻停手了等語」。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謝男以手觸摸小花胸部、下體的時間均極為短暫,顯見是偷襲式、短暫性的不當觸摸,審酌他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被害人心理不安全感,也影響整體社會善良風氣,但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表達有意願和解,僅因對方要求和解金額過高,自身無力負擔而無法達成和解,態度懇切,知所悔悟,因此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和其他身體隱私處,處應執行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