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環保署環評大會14日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燃煤計畫」環差案,由於投票結果為8:8,因此交由主席詹順貴投下關鍵票,最終以9:8票數,讓台電興建深澳燃煤電廠案通過環評。詹順貴對此解釋道,之所以投下「建議審核修正通過」一票,是因為「在法律的框架下,個人的理念必須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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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燃煤計畫」環差案中,針對「審核修正通過」和「重新辦理環評」投票平手下,由主席詹順貴投下最關鍵的一票,做成「修正通過」結論。詹順貴此舉引起外界不滿,除了新北市政府開記者會大力批評外,國民黨立委也要詹順貴下台。
投下關鍵一票的詹順貴對此解釋道,在投下那一票的時候,就知道會有這些後續反應,但是深澳電廠是否要開發,涉及的是高度政策和政治敏感議題,這些政策與政治判斷要由經濟部、甚至行政院來決定,在環評過程中,環署只能比較前後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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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表示,昨天審查的深澳電廠環差案,並不是新的開發案,完整內容是《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這是基於原有12年前環評通過後,現在提出變更規劃,必須進行新舊規劃對環境的影響,分析比較其差異,看此新規劃案的前後有沒有比較好,是否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的條件。
詹順貴提到,而深澳電廠差異分析的結果,並不符該條各款條件,所以「縱使理念上不認同燃煤電廠的新建,掌握公權力,就不能凌駕法律,在現有法律侷限下,也只能忍痛符合法律要件的修正通過此一選項」。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
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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