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小美(化名)2014年間因為問路與馮姓警員相識,後來為了2300元的門號解約金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她擔心懷孕才自己跑去報警。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小美與馮姓警員離開旅館後還一起到通訊行辦理解約,期間都沒有向其他人求救,況且她也坦承是怕懷孕才報案,難以認定當時是否有不願意發生關係的傾向,因此判定警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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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指控,2016年8月25日傍晚6點半左右她搭上馮男的機車前往旅館,直到被脫褲子才發出驚叫,「他就要我不要叫,說是隔壁會聽到,還將我的頭推到他的生殖器,他是輕輕推,但是我怕懷孕就去報警。我覺得他其實不知道我不想做這件事,如果他知道就不會一直繼續對我做出這種事。」
面對小美的指控,馮男辯稱,他與小美確實是在2014年間認識並成為好友,案發前一晚兩人還相約見面,「她說她偷辦一支電話門號被父親發現,解約需要2300元,希望我借她,不然她會被父親她死。那時候我覺得她有工作可以自己付,但她堅稱錢都被父親控制,當下我還是沒有借她錢,隔天下午4點多她又打來說到處都借不到錢,我們才相約在火車站碰面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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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男聲稱,由於小美在同年7月就曾向他借款100元,說好隔天要還卻沒有下文,現在又說要借2300元,出於經驗只好先問還錢期限,「她一聽就說要當我女友,我說我已經結婚了,她就說要當我小三,那時候對面剛好有賓館,我就說那我們去那裡發生性行為,她也答應了,但在房間裡我沒有用手插入她的下體。」
對此,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小美指控遭馮男強迫口交、自慰,但兩人離開旅館後還一起前往通訊行,期間她有許多機會可以求援卻都沒有動作,加上事後又自稱是「怕懷孕才報案」,難以認定在事發當下她其實是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因此裁定馮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至於警局方面會做出什麼樣的行政處分,則要等到全案定讞後才會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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