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上海市公安局13日在官網上公佈新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6條規定,凡出國定居或有外國國籍者,必須註銷戶口,一個月內不主動註銷,將由公安機關強制註銷。上海公安局官方微博說明,這條規定早在2003年就頒布了,若是註銷戶口者回國定居,可以恢復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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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陸媒報導,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13日在官網上公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全文,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登記。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告知本人、近親屬、戶主或者集體戶口協管員,拒絕註銷戶口或者告知後一個月內仍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可以註銷其戶口。」
規定發佈後,引起不少僑胞的討論與擔憂,「註銷了戶籍,就沒有戶口本了!身份證是跟著戶籍和戶口本走的吧?如果弄丟身份證,沒有戶口本能補辦嗎?沒有戶口本又沒有了身份證,怎麼證明中國國籍?」、「離開上海去其他地方定居就取消上海戶口如果說有一定合理性的話,也應該給人家安置合理的戶籍啊,沒有戶籍意味著身份證護照無法續辦,他國簽證無法辦理,子女無法入學,打官司無法訴訟,總之各項合法公民權利都無法享受,通過合理合法途徑堂堂正正申請的綠卡,沒有做錯任何事,粗暴取消各種權利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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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上海發文」在21日發文解釋,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頒佈實施了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明確規定「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不註銷戶口,但是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應當註銷戶口」,而在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現行2015年修訂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均有針對出國定居人員應當註銷戶口的規定。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5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第四十六條在原有規定上細化了操作程序。規定指出,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者,需要辦理登出戶口登記,並未在外國長期定居的,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須註銷戶口者。公安局指出,要註銷戶口登記,必須提供移民、定居、獲得外國居留權等事由的外國簽證;未主動申請者,經公安機關查明後,確認有移民、定居、獲得永久居留權等事由的簽證,以及長期在外國居住生活的事實等證據,就會註銷其戶口。
不過上海公安局也指出,註銷戶口者回國定居的話可以恢復戶口,其中具有華僑身份的,將由市僑辦進行審批,不具有華僑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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