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台灣虐童事件頻傳,行政院會22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後,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台中市北屯區的愛堡貝托嬰中心日前驚傳保母虐童事件,一名保母疑似受不了一名不到一歲的小女嬰哭鬧,竟然用手、用枕頭猛打嬰兒頭部,還重重抬起後再往地上摔,畫面慘不忍睹。行政院為了嚇阻類似情形發生,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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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修正消極資格規範,並授權訂定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另增列教保服務機構進用人員應報備查之規定,也就是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除此之外,政務委員林萬億先前受訪時表示,修法也鬆綁2歲到6歲的兒童照顧方式,朝多元照顧方式規畫,他表示,以企業托育為例,企業如要開設幼兒園有成本考量,可能因為人數不足而不開設,修法鼓勵企業之間聯合開設,放寬建築物使用規範,或者准許雇用保母或托育人員照顧員工的小孩。
林萬億表示,希望藉由修法將企業托兒能量納入托育思考當中,這也是未來托育公共化的思考一環,希望減輕年輕父母的托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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