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環差日前於環評大會審查通過,投下關鍵一票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成為眾矢之的,面對外界主張拆除舊廠房不應視為新電廠的動工,以藉此阻擋深澳電廠後續取得開發許可的行政流程,詹順貴說明,「動工」應指的是「進行開發行為」執行的第一個工程動作,若因深澳電廠案將動工限縮至新電廠本身的興建,會有嚴重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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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瑞芳區深澳電廠已停止運轉10年,台電現計劃拆除原舊廠房,另設置2部燃煤機組建造新廠房,該案14日審查環差,原贊成、反對票數8比8,但詹順貴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個人的理念必須退位」為由,投下關鍵票,通過環評,最快2025年就將投入發電,引起外界不滿。
針對外界質疑舊廠拆除與新電廠的動工並不相同,詹順貴解釋,動工的認定涉及的是整部環評法對於「實施開發行為」的定義,因此要從環評法的立法目的建立邏輯一致的判斷標準。
詹順貴指出,環評要在開發行為實質施工前,事先調查、預測、分析與評估其對當地環境影響程度、範圍,並據此提出有效的環境管理計畫,才有意義,這也是環評法第1條與第4條第2款的規範目的,而環評法第4條第1款也明確定義了開發行為的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三個階段。「規劃」無需解釋,而綜合立法意旨、學說釋義與司法判決詮釋,「進行」通常即指施工,「完成後之使用」則是營運,「動工」指的就是「進行開發行為」執行的第一個工程動作。
詹順貴說明,開發行為類型繁多,開發場址狀況也多樣,現行認定的共通原則是以進行調查、分析及評估時的場址現況為基線,檢核開發單位有無在計畫場址上進行與實現環評書件所記載開發計畫內容,即開發行為的具體作為而定。若因為深澳電廠案,將有無動工的判斷拉到新電廠本身的興建上,等同限縮環評法「進行開發行為」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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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表示,這樣的標準將造成漏洞,像是拆除舊建築、砍老樹、伐森林或填濕地便都不屬開發行為,「萬一舊建築是古蹟或歷史建物呢?萬一在地有珍貴的生態系,是特殊物種的重要棲地呢?」並舉2010年間廣慈博愛院BOT案,極現正進行二階環評的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為例,強調如此認定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也需納入考量,「附帶一提,政治人物最喜歡的動土典禮,環保署曾有函釋要視個案是否涉及實際工程行為,只鏟鏟土堆是絕對不算動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