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朕倫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陳志祥近日在廣播、電視公開回應輕判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他表示:「我被稱為恐龍法官,那全中華民國大概幾乎都是恐龍法官了!」又說:「要尊重事實去認定,不能迎合社會輿論。」陳志祥法官的言行,一改過去法官僅於判決書中表露裁判心證的過程,親上火線與輿論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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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是社會進行理智辯論的重要象徵,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須將對事實的理解與法律理由進行辯論,最後由法官判斷孰是孰非。確實如陳志祥法官所述,「判決必須要基於個案中的事實與基於法律專業訓練,而非社會輿論」,然而對於事實的認定,也不應脫離社會脈絡,尤其是「權力關係」的認識,更是不得被忽視的關鍵。
「恐龍法官」係指法官之裁判與現實脫節、無法跟上社會中新的變化和視角,導致法官判決於社會扞格不入。有的時候,「恐龍法官」一詞對於許多司法實務界人士來說,形同抹煞了他們在司法界中的努力;而許多來自外界對法律的誤解或是受到媒體誤導而產生的攻擊,都被濃縮包含進「恐龍法官」一詞。對此,筆者不認為短期內可以解決,必須要透過司法持續與社會溝通、互動來取得平衡。但「恐龍法官」這詞,未必是空穴來風,本案即屬一例。
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職務法庭原本判決「免職」,陳鴻斌對原判決提起再審,而職務法庭的再審判決中,將原判決中認定之應懲戒事實由8件減為3件,並減輕懲戒。受命法官陳志祥公開說:「我猜陳鴻斌想發展婚外情但未遂,並非性騷擾,行為雖不當,但不到該免職程度。」準此,「婚外情未遂」與「性騷擾的界線」乃成為本案關鍵。
性騷擾的定義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應為「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至於婚外情未遂之定義依筆者猜測,應該是一方基於發展婚外情之意圖產生的曖昧關係,而被雙方所接受的較親密舉動;其與性騷擾有別之處在於「雙方有一定程度的默契」接受較親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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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陳鴻斌法官的行為視為婚外情未遂,在一般情況中,可就兩人間之互動是否有親密之舉看出端倪;但在職場中存有「權力」因素時,則不應與一般情況等同視之。當上司對下屬存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存在時,下屬對於來自上司的一言一行都必須詳加考慮,審酌是否會對職場中產生不利效果,故上司通常有較多對下屬占便宜的機會。
考量到權力因素後,再重新檢視本案事實。本案中陳鴻斌與助理的多次親密互動,有多少成分是基於職務上的權力因素所生?實在不明確。但依照陳鴻斌邀請女助理於政大夜遊,並在未經女助理同意便偷親其嘴角之事,很明顯的已經構成性騷擾,其親吻的那一刻,對於女助理已經產生侵害。而此類行為僅僅用「婚外情未遂」包含,已經忽略了在職場中,「權力」有助於產生逾矩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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