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詹姓男子在19歲那年在臉書認識一名15歲少女小美(化名),雙方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2次在住處發生性行為,後來被小美母親發現後挨告!他一審遭判10月徒刑,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在開庭時當場向小美母親鞠躬道歉並表示「阿姨對不起,請原諒我」,但仍無法獲得對方原諒,最後,法官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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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提到,詹男去年帶小每回住處2次,各發生一次性行為,第二次是因小女友表示時間太晚,擔心家人發現而想返家,他才停止繼續發生性交行為。彰化地院審酌詹男未思及被害人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為滿足自己性慾,仍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影響對方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所為殊無足取,但因案發時剛滿19歲,是交往後才有性交行為,也坦承全部犯行,尚知悔悟,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而詹男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且表明願與小美母親和解,因此提出上訴,請求給予諭知緩刑。台中高分院開庭時,詹男雖有起身鞠躬道歉,還說「阿姨對不起,請原諒我」,但小美母親仍表明「沒有要原諒他,因為這件事情對我們造成很大的傷害」等語。
法官最後認為詹男所為對於小美家庭所造成傷害甚大,加上小美母親偵查中已陳明「我要告他,不要和解」,開庭時也無原諒他的意思,是為使他深刻記取教訓,防杜再犯,因此不宜宣告緩刑,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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