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變成一些民眾的口頭禪,比起罵三字經更琅琅上口,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霧煞煞。
經典款: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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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法律上稱「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告。依照法規,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最常見的,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他方的身體、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體的修理費用,還能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而依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法院要依照傷害程度來區別賠償金額,輕傷就判賠的較少。
第二常見的,例如侮辱、誹謗。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進階款: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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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受害的不是上面列舉的幾種,也沒關係。如果屬於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的話,也有機會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其他人格法益過往判決認為包含居住安寧及遷葬。例如,樓上或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你的生活起居,就是侵害你的居住安寧,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也不是任何噪音都賠喔,像是士林地院103年訴字953號判決,認為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標準(通常來說是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能判賠,不是單憑原告的主觀認定。至於遷葬,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裡,殯葬管理所沒事先通知親人,就擅自將祖先火化、遷葬至他處,親人提告精神賠償都獲准。
身分法益的部分,目前廣泛承認的是配偶權。若有第三人介入婚姻關係,影響配偶之間的相處,受害者就可以請求小三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這一部分的賠償,有些法院認為不需要到通姦,過度親密就可能成立了,像是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1363號判決,法院認為就算沒有通姦,小三與出軌者親密出遊、互稱公婆也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
精神賠償不像是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來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至於怎麼判斷,法官會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該賠多少。簡單來說,精神賠償的請求不是讓你獅子大開口,除了考量你受到的損害,也要對方賠得起。(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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