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在住家和汽車旅館遭李姓男友性侵,「我覺得丟臉,並未呼救」,所以睡在隔壁房間的父母不知道。但法官查出,事發隔天,小美還買雞排去給李吃,若被性侵怎還會這樣做,依3個傷害罪判李7月徒刑,至於性侵部分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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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男2016年2月、3月間在健身房認識小美,並進而交往,同年6月搬去對方家裡同居。小美指控,有天在住處拒絕男友的求歡,遭霸王硬上弓;另一次入住摩鐵,她以「要洗澡」為由拒絕發生關係,又被硬上。
李男否認犯行辯稱,和小美在一起的10個月,一周平均嘿咻2次、3次,曾經有一個月,在一周就發生7次性行為;當天在家裡被拒絕後,有和對方爭吵,但絕無推擠或拉扯,「我就跟她說不要就算了,我並用我的雙手去撫摸她的手臂,安撫她的情緒,也有跟她道歉,之後我們就睡覺了。」
李男說,之後開車回部隊時,女友有打電話給他說要買衣櫃,「我下班的時候還有送5000元給她,送錢給她之後,我再回部隊。」
至於被控在摩鐵性侵,李男也是大聲喊冤,他說是被女友推到床上才發生關係;且當晚「也是她自己打電話說要吃雞排,而不是我自己想吃」,她就買雞排來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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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小美指控在家被性侵,若被告確有如此粗暴手段,豈會未驚動睡在隔壁房的父母,且事後又拿被告的5000元買東西;案發前後,兩人對話有極為露骨的性愛情節,若真被性侵還有如此內容,「誠屬不可思議」。
至於小美指控摩在摩鐵遭硬上,法官說,她自承是主動入住,且刷卡付費,如果遭性侵,為何不在被告外出買飲料時離去,或在退房時告知服務生;且當晚還買雞排去給對方吃,顯示應無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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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告訴人的指控令人懷疑其真實性,因此性侵部分判李男無罪。但李坦承有對小美動手3次,被依3個傷害罪判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