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黃姓女課員明明有休假,卻在假期後1到3日內用立可白塗改簽到簿,藉此請領加班費和不休假獎金,前後一共詐領7天費用共9095元。新竹地院法官考量到黃女已經退休,且事後坦承犯行並交回這筆加班費,最後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3罪各判處1年2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1年6個月,緩刑4年並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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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在擔任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課員期間,主要負責選舉監察及法制業務,並協助辦理其他人員的簽到、休假、補假以及公差等紀錄,依法屬於自治團體機關的公務員。
然而,黃女明知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不休假獎金)應據實申報,卻利用職務之便趁機塗改簽到簿,她先是開心放假,回到工作崗位後1到3天內再用立可白塗掉簽到簿上的「休假」兩個字,並改為簽名假裝自己有上班,藉此虛報領取不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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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黃女身為公務員卻貪圖小利、明知故犯,前前後後一共詐領7天的不休假獎金共9095元,只是考慮到她詐取金額不多,且大專畢業後就一直在新竹縣選委會工作至退休,目前則在娘家負責照顧弟弟,如果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最低刑度1年9個月猶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刑期。
加上黃女在事發之後立即坦承犯行,同時繳回所有詐領金額,可見已有悔意,法官最後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且均須褫奪公權1年,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年6個月,緩刑4年,並在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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