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陳姓男子2017年3月間,和妻子到信義威秀看電影《羅根》 ,期間坐在左斜前方的小姐一直滑手機發出亮光,「我跨過走道輕拍了她的右肩膀提醒。」沒想到卻遭這位「拍肩姐」提告性騷擾,並求償10萬撫慰金,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拍肩姐」敗訴,免賠且不用刪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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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當時在爆料公社PO文,2017年3月2日晚間11點多和妻子看《羅根》,左斜前方的小姐一直在滑手機,又再看影片,至少發出3次聲音,另一名女子也有上前提醒,「就當拍肩姊第三次用手機發出聲響時,我跨過走道輕拍了她的右肩膀(我是跨左腳用左手),提醒她說你吵到我們看電影了。」之後拍肩姐離席,但電影散場後,他被被工作人員攔下,旁邊還有3個員警。
「拍肩姐就說我的提醒動作不禮貌,她覺得我有碰到她的鎖骨延伸之類的位置,我說我只有拍你的肩膀沒有拍這麼前面。」陳姓男子說,當時還有一對情侶幫忙他說話,因為拍肩姐用手機太誇張,這時拍肩姐才坦承,在裡面用手機是不對的,「但還是認為我動作不禮貌。」最後還到警局作筆錄。拍肩姐事後提告性騷擾,並要求賠償10萬元作為精神受創的撫慰金,要求刪除網路文章。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為女子多次使用手機拍肩提醒,事後並將影片PO網,女子認為沒有遮掩臉部還稱「拍肩姐」,要讓她上報,因此提告性騷,並認為身心俱疲、精神崩潰受創,侵害她的名譽權,求償10萬元並移除所有網路文章和影片。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影片雖然沒有打馬賽克或是遮隱,但是一般人難以得知女子身分,加上拍肩姐一詞並沒有貶損之意,而網友的部分留言雖然有嘲諷,不過難以認定有妨礙名譽,因此判決女子敗訴,免賠償10萬元,也不必移除網路上的影片和文章,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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