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高姓男子前年9月間連續到果園偷採火龍果,被吳姓園主發現制止後,竟然拿出置物箱裡的螺絲起子,企圖朝對方頸、胸刺去,隨後騎車逃逸,並將火龍果棄置路邊。最高法院依準強盜罪判處4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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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高男從2016年9月2日起,凌晨都騎車到果園偷摘火龍果,直到9月4日再次進入果園後,持手電筒徒手摘下2顆火龍果,剛好被吳姓園主透過監視器看到。吳男立即報警並持長棍前往阻攔。
吳男到現場後,立刻拔取高男機的插頭,要求對方等待警方到場處理,結果高不僅不願意配合,還想把鑰匙搶回去,兩人因此發生激烈拉扯。期間,高拿出置物箱的螺絲起子,朝吳姓園主的胸、頸側了過去,把對方嚇跑之後,再騎著機車離開現場。
案件調查期間,高男辯稱,為了自保拿出手電筒向對方丟去,且自己是被吳用長棍毆打,強調絕對沒有持螺絲起子行兇;所幸全案都被果園的監視器拍下,持凶器刺被害人的畫面也完整被記錄下來。
在竊盜罪部分,高男遭判5月、可易科罰金。準強盜部分,高一審被判8年;全案上訴到二審後,法院考量高犯後還謊稱遭果園主人痛毆,顯示沒有悔意,依攜帶兇器準強盜罪判處4年徒刑,最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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