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19日通過內政部陳報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內容規範七種糾纏樣態,刑責最高可判刑三年併科罰鍰30萬。內政部警政署司法科長林志誠指出,只要讓被害人心生畏懼,糾纏藝人也算,他提醒民眾不要擔心得自己舉證,未來遇到狀況向警方報案,警方就會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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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恐怖跟蹤、騷擾,內政部提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會通過,院長賴清德則裁示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本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提醒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院會後記者為表示,「糾纏行為防制法」重點是被害人要有心生畏懼,開玩笑說如果喜歡被跟蹤當然就不算,他強調重點在被害人的感受,只要覺得狀況不對,就可以請警察機關協助。
警政署司法科長林志誠也補充說明,他說去年的世新案被害人曾到警局報案,其實這就是第一階段的制止,可當時沒有法源依據,只能用這是無故跟騷他人裁罰3000元,但未來警察機關行政調查後就可以提出書面警告或是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糾纏行為持續,法院就能核發防制令,如果糾纏行為還是不止,就會吃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或單科三十萬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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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誠強調,民眾一報案,警察就開始介入調查,要民眾不用擔心要自己舉證,「我們來調查樣態」,他也提到藝人被粉絲糾纏的話也算,只要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且有七種樣態就可以報案。
草案所稱的七種樣態包括:
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
三、撥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後仍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
四、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五、寄送 、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六、告知或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七、濫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代其訂購貨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