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映慈/綜合報導
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候選人跟遴選委員要有明確的利益迴避,爭議也全權交給遴委會處理,校務會議不能干涉;台大校長遴選會發言人袁孝維表示,這樣才是真正落實《大學法》的大學自治精神,但高教工會則認為,具體化可能忽視細節,應該要更審慎訂法。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爆出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蔡明興卻擔任遴選委員,讓人質疑有企業關係的利益交換,成為卡管的爭議之一;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則也被爆出擔任心悅生醫公司獨立董事,遴選會召集人張鴻仁則是同間公司的董事,目前也還在釐清。
草案除了增列「利益迴避條款」,要求校長候選人兼任營利事業、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董監事等職務時,要主動揭露,遴選委員如果跟候選人有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要解除遴委職務;至於爭議發生時,要交給遴委會或是校務會議,草案也明確指出「由遴委會處理」。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灣的大學校長遴選辦法被指有大漏洞,模糊地帶太多,這次修正受到大多教授的認同,袁孝維也說,在《大學法》的精神裡,遴選委員本來就擁有遴選校長的權責,這樣的修正才是真正重是大學自治的精神。
不過高教工會認為,利益迴避是公務員應有的自負責任,雖然具體化比較有規則、比較容易沒有模糊地帶,但也可能補了這塊、少了那塊,有更多的問題;政府應該將公務員、受公權力委託的人都列入強化規範的考量,並重新審視法律的漏洞,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