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新聞稿,司法院已於4月23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專章草案擬定,將過去爭議眾多且無法律明文的限制出境規範予以明訂,且限縮檢察官的境管權。
為解決犯罪嫌疑人因想規避法律制裁,以出國後不回國的方式逃避審判,實務運作上就產生了「限制出境」這樣的做法。但雖然限制出境已經使用已久,但其實卻一直都沒有明確的條文規範,而僅透過一個最高法院決議就實行至今,為此,各界也呼籲政府立法改善這個問題,司法院終於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後,正式開始研擬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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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的新聞稿,本次的修正有幾個重點:
1.將限制出境出海列為獨立的強制處分。大法官曾在多個解釋中提及,國家若要對人民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才行。然而限制出境明明侵害了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但卻沒有任何法律明文,究竟該怎麼做、怎麼撤、限制多久等完全無法預期。也因此本次就將限制出境獨立成一個明確的規範項目,使這樣的運作更符合憲法要求。
2.限制出境、出海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由於過去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限制出境的要件,因此怎樣的狀況可以限制出境完全不得而知,因此在此處將限制出境的要件法制化,並要求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記載救濟方式,以避免過去常有人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的情況。
3.明定偵查、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限。由於過去限制出境出海沒有法制化,能限制多久也沒有明文,常常出現持續限制的情形。因此本次草案明確化限制出境在各程序中的最長期限,及檢察官可以逕為限制出境的期限,以避免限制過長的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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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文視為撤銷、獲得繼續限制的事由。由於過去有出現過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或案件判決後,因沒有撤銷限制出境處分而仍受限制的情況,因此本次就什麼狀況下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及要繼續限制的事由,都以法律明文規定。
5.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在已經無限制必要或被告、嫌疑人有短暫出境需求時,在當事人聲請撤銷或變更後,依職權撤銷變更。
雖然目前司法院已經公布了新聞稿,但詳細的條文卻仍未公布,究竟司法院修了些什麼具體內容,仍需等草案公布後才能確定。(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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