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臺灣的稅,始自荷蘭時代的海關,1625年7月1日,臺灣評議會決議:從大灣(大員)出口輸往日本的貨物,一律課徵出口什一稅。這是近現代臺灣稅政的開端。此後,各種稅目陸續出籠,諸如:1626年捕魚稅,徵收捕獲量10%的實物稅;1629年牡蠣稅,繳交牡蠣殼充稅;1629年進口貨物稅,所有進口貨物,課徵什一稅等等。1638年5月底,臺灣當局推出一項新的政令:「今天用中文、荷蘭文貼出公告,所有人在熱蘭遮市鎮的房屋交易,買方、賣方都應繳納十一稅。」這是房屋交易稅首次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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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流出版推出的《解碼臺灣史1550-1720》中,作者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翁佳音與文字工作者黃驗進行了史料考證,指出荷、鄭、清三個時代的稅目有許多脈絡相連之處,荷蘭人在商言商,是「萬萬稅」的始作俑者,諸般苛捐雜稅,大多是荷規鄭隨、鄭規清隨。
兩位作者表示,1624年第一任臺灣長官宋克剛抵臺灣不久,寫信給巴達維亞總部說,俟一切安頓後,就要藉由稅收來補貼沉重的開銷。隔年有兩艘日船攜帶7萬兩銀,經由臺灣向中國購買生絲,立即造成絲價大漲,荷蘭人決議向日本人徵收出口什一稅:之後對中國漁船核發通行證、徵收漁獲量的10%;初期採收牡蠣的漁民,應將牡蠣殼繳給商館抵稅;而燒製磚頭、砍伐木材等也須繳稅;到了1650年代,所有出口貨物全須繳稅,一網打盡。
資料顯示,當時主要稅收項目有:人頭稅、米作什一稅、獵鹿執照稅及鹿肉出口稅、烏魚稅等。1620年巴達維亞當局向華人徵收人頭稅,1640年在臺灣開徵,按月催繳。隨後自1642年起,陸續將獵鹿執照稅、人頭稅、米作什一稅、捕撈稅等改為承包制,以公開標售方式,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徵稅承包權,此一模式謂之贌(Pacht),在公司為「出贌」,得標者為「贌商」。1642年將獵鹿執照稅改為以村社為單位出贌,稱為「贌社」,得標者獨佔一個劃定區域的收購、交易等權利。
作者指出從荷、鄭、清三個時期的稅目來看,荷蘭人無疑是「萬萬稅」的始作俑者,鄭、清諸般苛捐雜稅,多係荷規鄭隨、鄭規清隨;荷蘭人在商言商,全民皆稅;鄭氏時期軍餉繁重,課徵浮濫,來臺文士徐孚遠詩云:「丁錢既已徵,望屋算突煙。尚有無名稅,飛檄正紛然」;1674年鄭經西征,攻下漳州、潮州後,命人掌理鹽政,「每石鹽價二錢,徵餉四錢」,這意思是,營業稅高達200%!1678年久圍泉州不下,公帑軍需兩缺,乃在定稅目之外,另徵:大餉、大米、雜餉、月米、櫓槳、棕麻、油、鐵、釘、炭、鵝毛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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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的是,鄭氏時期還向僧侶道士徵收僧道稅(全臺員額45名),直到清代發給僧道執照(牒文)才免其稅。另外,清代開徵的檳榔餉,承襲自荷蘭時代,在巴達維亞、臺灣都課徵檳榔稅,鄭氏、清代都延續前朝稅目。從文獻看出,當時嚼食檳榔之普及,如《臺灣府志》說:「有一朝之忿,即以檳榔睦之」、「相逢歧路無他贈,手捧檳榔勸客嘗」。《臺灣縣志》也說:「臺地僧家,每多美色少年,口嚼檳榔,檯下觀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