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映慈/綜合報導
台大校長聘任案27日會有結果,傳言教育部可能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由,駁回管中閔的聘案,而依照釋字第 382號釋憲案,公立學校是政府依照法令設置的、等於公立機關的地位,所以國立大學還是屬於教育部管,只要行政程序查出瑕疵,就能依照法規不聘任,校長遴選委員會也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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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迴避的責任,雖然學校教師不被認為是「公務員」,但如果根據釋憲案,公立學校也是屬於各級政府管轄的「等同機關」,一樣適用行政程序法;目前所知主要提出的遴選瑕疵,就是管中閔跟遴選委員蔡明興在台哥大分別擔任獨董、董事,應有利益迴避責任。
根據《上報》報導,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雖然有遴選校長的權力,但教育部對於遴委會的結果有「聘任的權力」,所以遴委會只是受到教育部委託的會議,並非獨立自主的機構,真正做決定的還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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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學自主聯盟表示,獨董是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能獨立行使職權,以監督公司運作、保護股東權益的董事,根本不存在利益關係,「這屬於產學合作的一環」;根據《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蔡明興也跟管中閔沒有血親、姻親或師生關係,根本不需要迴避。
然而《行政程序法》第32條表示,除了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外,與「對方本人、配偶、前配偶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也算在內;如果以2人都在台哥大任職的關係來看,的確有法令解釋的模糊空間,就看教育部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