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委任律師余明賢。(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頂新越南油案一審經彰化地院宣判無罪後,二審遭到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27日)宣判前董座魏應充、兩任總經理常梅峰、陳茂嘉有罪,重判三人8年到15年不等刑期。合議庭認為,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油品,但大幸福無食品生產許可,不應作為人體食用,並認為魏應充有參加頂新集團的「糧油事業群會議」,應清楚油品來源,也有採購決定權,因此判處魏應充15年有期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罰金。對此,頂新律師余明賢表示,判決結果不符合客觀證據,「讓人不滿也無法接受」。
針對魏應充是否指示油品採購部分,余明賢指出,魏參加會議,只會對公司營運大方向發表意見,且從會議記錄可看出,魏應充多次提及「品質優先」,並非外界所認為的成本至上。至於大方向以外諸如採購、行銷等部分,皆採行分層負責,不可能鉅細靡遺指示要從哪裡、向哪個公司購買油品,也不需一一向他報告。此外,律師也提出魏家一直到事發後都有持續購買頂新油品的單據憑證,可見魏應充對自家公司的產品非常有信心。
在油品品質方面,余明賢則表示,頂新製油一切皆秉持著專業依法行事,在越南端有要求供應商需有第三方檢驗合格證明,證實適合人體食用;在進口時亦誠實依食用用途報關進口,並通過多次食藥署的邊境查驗;甚至原料進口後存放的油槽,也經一審彰化地院率員前往查驗結果合格,不僅總極性化合物未超標、酸價也經鑑定人說明在符合供人體食用的標準內,絕無攙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
對於二審遭到逆轉,魏應充本人和律師討論此案時曾表示,「以平常心面對結果,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由於全案還可上訴,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擬上訴,爭取無罪判決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