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高中少女小美(化名)在汽車旅館、住家被父親猥褻3次,她忍無可忍決定大義滅親,被父親問「為何第一、二次發生後不馬上報警」,她在法官面前激動大哭,「因為我不想破壞關係,那是隱忍不是默認…媽媽已經離開,我這18年來一直很感謝你,是真的很愛你、在乎你…」高雄地院法官依3個對少年乘機猥褻罪判男子5年徒刑。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小美的爸爸和媽媽並無正式婚姻關係,且在她就讀國小4年級時即分居,母親改嫁另組家庭,哥哥也外出工作,她和父親一起生活;她小六時至國中時期,先後跟母親、繼父、外公同住;高中一年級後又和被告相依為命至事發時。
根據判決,2014年年中,被告在摩鐵見小美熟睡,竟用手撫摸她的下體,甚至用生殖器頂住;2015年在租屋處見女兒熟睡,又用手伸進內褲摸下體,被對方撥開手「不要碰我」;第三次是在2016年,一樣在租屋處進行猥褻,他被制止竟稱「又不是第一次了」,之後穿衣出門。
小美決定不再隱忍,向同事哭訴,並在同事的陪同下報警。小美哥哥證稱,妹妹2015年陳述遭父親毛手毛腳,欲尋求建議,其雖感覺妹妹委屈、難過,但語氣仍屬平靜,且被告畢竟是爸爸,她認為應不至於有如此舉動,因此未採取任何處置;2016年間,他在服役時某日,接到妹妹第二次打電話哭訴,「她說得很激動、傷心地哭泣,並表示已經報警。」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第3次更只是幫女兒蓋被子,沒碰過她,可能是因為管教她的金錢、品行嚴格;他表示反對女兒交男友,讓對方心生不滿、胡亂指控。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小美在開庭時,多次掩面哭泣、無法言語,拒絕聽見被告說話聲音。被告問,「如果我有對妳做,妳為何還每星期都要回家」、「為何第一、二次發生後,妳不馬上去報警」?她崩潰大哭,「因為我不想破壞關係,那是隱忍不是默認」、「媽媽已經離開,我這18年來一直很感謝你,是真的很愛你、在乎你,在工作忙碌、經濟困難之壓力下,還能撐下去是因為你是我的責任,唯一的精神支柱…我們到此為止,以後不用再見面。」
法官認為,被害人案後出現憂慮、焦慮等情緒困擾,及人際關係情感疏離、過度壓抑情緒、逃避談論或努力不去回想本案等創傷反應;被告為圖一己性慾的滿足,竟罔顧人倫,三度對女兒猥褻,造成對方身心受創甚鉅,因此判刑。全案可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