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246.7公里路段,被國道公路警察斗南分隊的警員使用雷達測速器測得時速212公里,明顯超出該路段限速110公里,因此吃上一張超速罰單,他不滿挨罰提起行政訴訟並辯稱,自己已經60多歲,心臟沒那強怎麼可能開那麼快,結果仍遭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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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警察斗南分隊警員2017年10月16日凌晨2點44分在國道一號斗南路段執勤,沒想到竟然在北向246.7 公里處發現一輛汽車狂飆而過,雷達測速儀顯示駕駛時速為212公里,遠遠超出該路段限速110公里,於是依照程序舉發。
李男看到被裁處2萬4000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甚至得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自己趕著回家,加上半夜車比較少,雖然有超速但時速只有150公里,且全程都有使用定速裝置,與測速儀器的212公里相差太多,根本就是警員的儀器誤判,「我已經60多歲了,沒有重大違規紀錄,心臟也強到能夠開那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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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警員使用的照相式雷達測速儀主機、天線都沒有問題,且同年7月才剛通過檢修,理應沒有失靈或測定直失準的疑慮,可見這件裁罰應屬有據。
而車速也不是靠駕駛人主觀的認知或感覺判斷,法官指出,事發地點前600公尺前就有設置「前有違規取締」標誌,且當時有夜間路燈照明,前方也沒有障礙物或遮蔽物,駕駛人應該可以清晰看見標誌,李男卻依舊沒有減速,辯稱「心臟不好」也沒有證據佐證,最後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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