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潘姓人妻與林姓丈夫婚後育有一女二子、家庭幸福美滿,不過卻與郭姓高中同學產生曖昧關係,出遊時舉止親密,遭丈夫向法院提起告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通姦證據不足,因此郭男獲不起訴,但與潘女不當親密行為確實侵害到林男的配偶權,判決應賠償10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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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民國103年11月郭姓男子與潘姓人妻開始交往、同居住所,且出遊南投縣水里鄉車埕風景區時,雙方數度擁吻、雙手環抱等親密舉止,被林姓丈夫拍照存證;林男因家庭破碎,受重大打擊導致精神上痛苦不堪,因此提出告訴。
郭姓男子強調和潘姓人妻是高中同學,否認有男女交往關係,只是潘女與丈夫婚姻早有芥蒂,基於好友身分,因此商議覓得租屋處前,暫時寄居於住處空房,並未有引誘同居、越軌行為。
法院檢視林姓丈夫提供的照片,認為潘姓人妻與郭姓男子的交情已相當於男女朋友的相處模式,確有背於善良風俗,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判郭男應賠償林男10萬元,全案可再上訴。